企業不做ODI備案登記會有什么后果呢?卓信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你就知道了,客戶用它國內公司設立一家香港公司,并且香港公司控股歐洲的波蘭和捷克公司。來做貿易后期,把香港公司的股權呢,由于各種原因變更到個人名下,前幾年業務發展的非常好,他國內是一家工廠,業務越做越大,就打算IPO上市。在律師介入進來的時候,律師告訴她架構不對,不能以個人控股,而且當時也沒有做ODI備案,也不符合國內企業在境外開辦企業相關的法律規。
后來客戶找我們重新搭建了架構,并且做了ODI備案,這樣不僅花費更多的資金,還使自己上市的進程受阻,得不償失。通過這個案例告訴大家,可能你覺得自己的生意還小,能簡單省錢的來簡單的來做,其實ODI備案,也只是一次性收費,不會花費太多的資金,建議大家在海外設計公司都正規的做ODI備案。
ODI備案要點:
發改委發文定義“境外投資活動”: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(以下稱“投資主體”)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,以投入資產、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,獲得境外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。
商務部及發改委的投資主體定義里涵蓋合伙企業實操處理:
? 以前商務部及省級商務廳基本不受理合伙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,目前實際情況仍需屆時咨詢具體辦理機構;
? 盡管兩部門的投資定義里均有“取得企業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”,理論上對于小股東的地位不明,但實操中,在境外公司參股超過10%的小股東仍舊屬于兩部門的規范范疇之內。
實操中難以通過核準/備案的常見情形:母小子大(即境內ODI主體凈資產低于擬境外投資的申請額度)、境外無真實的投資項目、當地的當年度境外投資額度已用完(潛規則,需在辦理前與相關部門確認)等。